(中央社台北4日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下午3時宣布訂「禁蒙面法」,港府教育局旋即發布通告稱,學生在校內或校外均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遮蓋臉孔,此原則適用教職員與提供學校服務的外部人員。
香港明報報導,教育局長今天下午向全港學校校監及校長發出通告,表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因應社會情況,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今日通過「禁止蒙面規例」,並於5日零時零分起正式生效。
通告指出,學生在校內或校外均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遮蓋臉孔,有宗教或健康原因除外;此原則也適用於所有教職員及在學校工作的人,例如課外活動導師、由服務供應商派往學校提供服務的人員等。
香港教育局表示,藉此機會強調,學校不是表達政治訴求的地方,學校與校方應協力為學生營造一個安全平穩和寧靜的環境,也呼籲學生避免接觸陌生人,以及切勿參與可能出現混亂、危險或違法的活動。(編輯:林克倫/陳家倫)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4日電)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天宣布實施「禁蒙面法」後,香港多地出現戴著口罩的示威者聚集抗議。
林鄭月娥宣布有關決定後,中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之間有數百人聚集,他們身穿黑衣、戴上口罩,抗議當局宣布有關決定。
期間有人高喊「我是中國人」時,遭示威者毆打。
截至發稿,中環的示威者仍未散去。
港島太古城和新界元朗下午同樣出現類似抗議聚集,示威者除了抗議禁蒙面法,並高呼「反送中」訴求。
林鄭月娥率同8名主要官員下午在政府總部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明天零時開始實施。
違反規例者最高可監禁1年或被罰款港幣2萬5000元。
規例列明,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以及獲批准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時,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任何物品,包括顏料。(編輯:周慧盈)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布魯塞爾4日專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天宣布實施「禁蒙面法」,歐洲媒體報導,新法引發成千上萬民眾上街,抗議走向威權主義(autoritarisme),香港衝突可能進入新的發展。
林鄭月娥下午在記者會上表示,行政會議依「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10月5日零時零分起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宛若「準戒嚴」,立法建議包括,警務人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若當事人拒絕讓員警核實身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6個月。
荷蘭廣播基金會(NOS)新聞網站報導,港府推出禁蒙面法後示威者立即上街。目前不清楚港府如何實行,但這項法規讓香港的衝突進入新發展,可能會有更大的抗議活動。
「瑞士時報」(Le Temps)表示,香港近月正經歷自1997年回歸中國以來最嚴重的政治危機,警察與蒙面抗議者之間的暴力對抗也日益加劇。林鄭月娥面對街頭的憤怒,今天援引一項自1967年以來從未使用過的緊急法,其中包括抗議禁止戴上口罩,引發民眾抗議走向威權主義。
瑞士時報說明,抗議者為了不被發現並避免被起訴,常常戴著口罩遊行。有些人還戴頭盔、護目鏡或防毒面具,保護免受催淚瓦斯和警察射擊的傷害。
比利時法語廣播電視台(RTBF)新聞網站即時報導,表示港府推這項法令用意是終結史無前例的政治危機,結果卻引來成千上萬抗議者走上街頭。
10月1日中共建政70周年當天,香港一名反送中抗議者遭港警實彈槍擊重傷。歐洲聯盟(EU)隨後表達立場,表示持續的動盪令人深感不安,繼續對話、採取降溫與克制,是解決香港局勢問題唯一途徑,和平示威自由必須得到保障,執法部門任何行動應保持適當。(編輯:郭中翰)
港府下午宣布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5日零時零分起正式實施。陸委會傍晚表達嚴正關切,認為港府採取爭議性的作法只會激化、製造對立。
大陸委員會新聞稿表示,政府注意到,港人擔憂港府此作法恐侵害民眾人身安全、表達自由及人權、法治等,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與金融中心地位,並相當擔心未來執政者將依「緊急法」恣意而為。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引發議論。對此,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在臉書發文呼籲港府,懸崖勒馬,務必三思。
蘇嘉全指出,香港政府今天在未經民主審議程序的情況下,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禁蒙面法」,宣布從午夜開始,禁止香港市民在公眾遊行與集會中,使用可能隱藏身分的蒙面物品。
蘇嘉全表示,從香港政府硬推「送中條例」引發百萬人民上街抗議至今,全世界都在關注香港動態,而港府面對廣大人民的怒火,仍選擇站在威權的一方,不僅放縱警察暴力執法,任由中國政府侵蝕香港的民主、法治與人權,可說一步錯、步步錯,實在讓人非常痛心。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引發議論。內政部長徐國勇今天表示,不可將香港類似戒嚴的緊急法與台灣的集會遊行法做比擬。
媒體報導,林鄭月娥宣布集會遊行禁止蒙面,引來立法院長蘇嘉全批評朝著戒嚴的方向前進、違反民主潮流,民進黨主席卓榮泰也表示,這是開民主的倒車。不過,在2018年4月台灣反年改遊行,當時行政院發言人的徐國勇表示,集會遊行法規定,參與集會「不可以帶面具」。不知道民進黨大員,哪一個說了算。
現時西方不少國家,包括美國多個州份、加拿大、奧地利以及德國等地都有實施《禁蒙面法》。
美國不少州份立例禁止蒙面,源於打擊20世紀中期崛起、崇尚白人優先主義的暴力團體「三K黨」。當時不少三K黨員上街時以床單做成罩帽,掩飾身份。近年則因為「佔領華爾街」或「匿名者」等社會行動上,參加者戴上於電影《V煞》出現的Guy Fawkes面具,令《禁蒙面法》再次被引用。
雖然美國部分州分有使用《禁蒙面法》,但《禁蒙面法》的立法理據,被指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與結社自由相違背;亦有地方法院裁定,《禁蒙面法》的法理依據在於阻嚇暴力事件,而非言論自由,令法例在執行上有很多具討論的空間。
歐洲不少國家自上世紀70年代起已就《禁蒙面法》立法,意大利早於1975年已經通過。各國的法例稍有不同,比利時、法國、意大利等國禁止在公眾場所蒙面,而奧地利、挪威、瑞典等的《禁蒙面法》,適用於公眾集會。而大部份國家都容許因宗教、工作、駕駛電單車甚至天氣為理由獲得豁免。
另外,加拿大亦在連串爭議之下,在2013年通過C-309法案,禁止在暴動或非法集會中蒙面。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法國去年11月爆發抗議官方調高燃油稅的「黃背心運動」之後,法國政府也根據多年前就通過的禁蒙面法處理示威抗議,卻未能有效控制運動的發展。
(德国之声中文网) 今年夏天,正值香港的”反修例运动”如火如荼之时,旅居德国的一些香港人也在柏林、汉堡、科隆等地举行过声援活动。参加集会的旅德港人为了表达与香港示威者的团结,也一度戴上了面罩等装备;但是此类行为很快被维持集会秩序的德国警察所阻止,集会者不得不摘下面罩。
这些德国警察的执法依据是德国《集会法》第17a条第二款。该条款禁止露天公共集会的参与者在活动期间或者前往活动的路途中以任何形式妨碍自己的身份被识别。执法者有权勒令违反此禁令者退出相关集会。该条款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宗教仪式、丧葬仪式、传统民俗庆典(比如狂欢节)等场合的集会参与者不受蒙面禁令之限制。
《集会法》第27条以及第29条还规定,凡是参与能够妨碍身份识别之集会的参与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款或最高一年监禁。而如果参与者个人在集会过程中出现了妨碍身份识别之行为,则并不触犯刑法,通常予以行政处罚(最高金额1500欧元的罚款)。
在一些联邦州的具体操作中,界定一名蒙面集会者究竟只是违法还是触犯刑律,其依据是其所在的集会人群是否出现了暴力行为。还有一些联邦州则倾向于将集会蒙面行为普遍界定为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集会参与者没有佩戴、只是携带可以用于妨碍身份识别的装备,也构成了违法。
立法者:蒙面=非和平
《集会法》第17a条第二款是在1985年由当时西德的联邦议会批准并生效的。订立此条款的目的是方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追查集会示威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维持集会秩序的警方,有权在参与者可能出现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拍摄其脸部照片或录像,以便鉴别其身份。
立法者认为,尽管集会示威自由是德国《基本法》第8条确立的宪法基本权利,但是该法条明确规定”无需批准,所有德国人都有权在不携带武器的情况下进行和平集会”,而蒙面行为具有军事化的色彩,因此超出了”和平”的范畴。当年的联邦议会辩论中,支持该法案的议员指出,保护和平与保护集会自由权利都是国家的义务;而许多旨在表达民众怒火的大型集会,往往会迅速激化,从而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此时,追捕犯罪分子的优先级应当高于集会参与者保持匿名的诉求。